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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作者:[黄启群] 阅读数: 日期:[2013/6/6]

宝工总发〔2013〕35号

 

各街镇、园区、相关委局直属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监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进一步督促企业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推动本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关于推行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沪工总经[2012]20号)部署,在已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备案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中推行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截止2012年底在本区范围内已成立工会组织(含联合工会覆盖)且工会组织关系在宝山的,已向安监部门申报备案的、有职业危害的的企业。

二、工作内容

  根据市总工会等四部门统一部署,2013年度经排查确认为本区开展推行职业病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企业,凡涉及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不足5人(不含)的,该企业的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中应当有职业病防治专项条款,签约覆盖率不低于50%;5人(含)以上的,应当单独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约覆盖率不低于50%。

三、组织领导

    在区级层面,建立以区总工会、区人保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等单位为成员的宝山区推行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沟通合作,协调推进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指导服务及宣传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宣教经济部。在区属层面,建立各相关直属工会、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等部门联合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各相关直属工会负责,各直属工会应与所在地区相关职能部门密切联系、确定重点、制定计划、狠抓落实,推动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协调推进工作。区人保局负责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区安监局和卫生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督促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督促企业加大安全设施投入,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行为。

四、推进步骤

  1、梳理确认(4-5月份)。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系统所属相关企业和数据的梳理确认。

  2、宣传发动(6月份)。组织所属相关企业工会,统一思想,学习《通知》精神,熟悉《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的内容。

  3、推进落实(7-10月份)。结合各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为抓手,先易后难,进行推进;领导小组将分批组织相关人员对协商和签订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4、总结表彰(11-12月份)。各相关直属工会会同相关部门将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结合年度考核,评出若干推进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黄启群

  联系地址:牡丹江路1188号308室  邮编:200940

  电    话:56846857    传真:56846857 

  电子信箱:bsghxjb@163.com 或办公业务网邮箱 

附件:

  附件请分别点击下载 1、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2、宝山区职业危害企业排摸名单(略)

     3、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签约推进工作月报表明细表(月报表、明细表请分别点击相关文字下载)

 

 

宝山区总工会         宝山区人保局   

宝山区安监局         宝山区卫生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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