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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宝山区总工会] 阅读数: 日期:[2014/1/22]

 

关于转发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2014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工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不断增强职工抵御风险能力,现将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工总保〔2013〕3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宝山区总工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上海工会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保〔2013〕307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组织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的重要载体之一,长期以来,为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让更多职工享受互助互济的成果,也便于各级工会组织早谋划,早宣传,早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2014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4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服务职工群众为出发点,深入宣传“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广泛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巩固并扩大互助保障覆盖面和影响力,帮助职工抵御疾病和意外风险。
进一步落实市总工会推进“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在畅通参保渠道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社区参保宣传沟通工作,使退休职工尽早参保、连续参保。
根据本市医保政策的变化,结合各级工会和职工的需求,进一步增强互助保障力度,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本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互助保障服务网络建设,实行街镇服务窗口“全覆盖”。
二、2014年度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开展的互助保障计划
(一)“在职职工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缴费标准为60元/份(保障期限2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因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12类大病,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份。
(二)“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缴费标准为5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限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治疗等情况,按照标准对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领取相应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4万元。
(三)“在职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缴费标准为36元/份(保障期限2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份。
(四)“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缴费标准为10元/份(保障期限1年)、30元/份(保障期限3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意外伤害,按意外伤残程度领取相应的伤残保障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伤残保障金的标准为1万元/份。
(五)“从业人员意外伤残互助保障计划”
缴费标准为1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最高可参加10份。被保障人参加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日起180天内身故或致全残,可获意外身故保障金或全额伤残保障金3万元/份。
(六)“在职职工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共有A、B、C、D四类。
A类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男性195元/份、女性21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可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家庭病床治疗、门诊大病治疗、12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意外伤害、重残等,可以按标准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住院起付段补助金和住院天数补助金。
B类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男性95元/份、女性11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可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家庭病床治疗、门诊大病治疗、12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意外伤害、重残等,可按标准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C类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男性95元/份、女性11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12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意外伤害、重残,可按标准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和住院起付段补助金。
D类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男性95元/份、女性11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最高可参加2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12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意外伤害、重残以及住院,可按标准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和住院天数补助金。
上述A、B、C、D四类计划中,所含的“意外伤害”最高保障金为1.5万元/份,所含的“从业人员意外伤残”最高保障金为4.5万元/份。
(七)“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
分为A型和B型两种。缴费标准均为5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最高可同时参加A、B型各1份。A型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其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费用,按免责期后保障期内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给付补助金,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000元;B型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按保障期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60元的补助金,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0800元。
(八)“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14年4月1日起,参加“在职住院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207元/;在职职工未参加“在职住院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222元/;2014年“社区参保对象”中的续保人员、2013年6月之后退休的首次参保人员、中断后一年内再参保的人员的缴费标准为222元/;其余社区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444元/。保障期限1年,每人可参加1份。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治疗等情况,按照标准对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领取相应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4万元。(上述各项保障计划详见附件1)
三、2014年度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要求
(一)积极宣传互助保障新举措和新成效,进一步强化工会服务职工的影响力。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本通知要求转发和传达到各级工会组织。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保障部门要通过专题会议、走访企业、举办活动、开展媒体和网络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聚小钱办大事”的互助互济理念,注重宣传职工群众受益的典型案例,使职工互助保障的成效为更多职工知晓。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尤其是组织非公企业参保的有效措施,努力扩大互助保障覆盖面。重点宣传“退休住院保障计划”调整缴费标准、完善参保方式等新举措。对社区参保的差别缴费(尤其是2014年起对两类人员提高首年缴费标准的措施),既要做好解疑释惑,又要做到规范操作。2014年起,退休职工社区参保首次开展代扣款工作,各工会服务处(点)要将工作做实做细,对未成功扣款的退休职工做好现金缴款,并妥善保管个人代扣款申请材料。对参保对象未按时续保等情况,各工会服务处(点)要跟踪了解,及时提醒,尽力避免因漏保产生纠纷。
(二)深入基层推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参保,进一步扩大互助保障覆盖面。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了解区域内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互助保障参保情况,主动适应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国资国企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带来的职工队伍变化,结合开展“两个普遍”、签订集体合同等契机,研究制定可行的参保方案,大力推进实施,全面完成2014年上海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考核目标(近期将下发)。
各级工会在继续推进四项医疗保障计划的同时,要结合“综合保障计划”保障范围广、保障力度强等优势,在有条件的单位重点推进“综合保障计划”。
各级工会还要大力推进非公企业职工参保,广泛宣传职工互助保障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点和优势,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将积极研究灵活的保障计划组合,探索多种所有制、不同用工方式下,职工互助保障的参保方式,逐步改善非公企业职工参保率偏低的状况。同时,继续做好上海环卫行业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做好杨浦区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基本保障计划试点。
(三)落实资金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夯实互助保障工作基础。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保障计划尽早列入相关经费预算,力争在“三个一点”(即行政出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付一点)的基础上,加大互助保障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根据《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0)52号)“可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争取将这部分经费用于开展职工互助保障,确保2014年度职工互助保障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强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好互助保障收入专用收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健全网络实行街镇“全覆盖”,进一步深化工会互助保障的品牌效应。各级工会要不断完善互助保障工作的基础管理,健全制度,严格监管。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会同区县局(产业)工会加强互助保障网络建设,优化服务手段,配合本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力争年内实现街镇互助保障服务点“全覆盖”。市职保会将进一步加强互助保障业务培训,在组织集中培训的基础上,探索“组团式”上门培训,同时,会同区县总工会和服务处,加强对街镇服务点的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等,不断提高职保工作成效。各级工会要继续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参保和给付中出现的矛盾要耐心解释,妥善化解,共同推动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附件2.市职保会对口联系区县局(产业)工会一览表
 
上海市总工会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1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B
功能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缴费金额
每份50元,每人1份。
每份207元,(不参加“在职住院保障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以及社区参保的续保和退休后一年内参保的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份222),每人1份。
每份50元,每人最高可同时参加A型、B型各1份。
保障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
参保要求
1、参保对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75%。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1、参保对象:属于本市“职保”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退休职工总数75%的退休人员参加。
已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保;
1、参保对象:参加本市“职保”的在职职工,及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新退休)的职工在2个月内参保。
保障责任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计划”附则);
4、家庭病床治疗。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其发生的按本市“职保”医保待遇结算的住院起付段的住院医疗费用;
2、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后的保障期内因疾病住院,其发生的按本市“职保”医保待遇结算的住院起付段的住院医疗费用。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
2、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后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保障利益
1、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3、以上两项合计,保障期内累计最高给付4万元。
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000元。
1、起保日后因意外伤害住院,按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给付补助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2、起保日后因疾病住院,按免责期后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给付补助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3、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0800元。
1、起保日后因意外伤害住院,按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给付每天60元的补助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2、起保日后因疾病住院,按免责期后保障期内的住院天数给付每天60元的补助金,直至达到最高给付限额。
3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注:此表仅供参考,具体见本会各保障计划条款或上网查询:www.shzbh.org.cn                                                          20144月版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保障计划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
功能
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
意外保障
意外保障
缴费金额
每份60元,每人最高参保3份。
每份36元,每人最高参保3份。
1、每份101年期);
2、每份303年期
以上2种任选,每人最高参保3份。
每份10元,每人最高参保10份。
保障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2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或三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
参保要求
1、参保对象:①属于“职保”范围的在职职工。
②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1、参保对象:①属于“职保”范围的女性在职职工。
②不属于“职保”范围,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女性从业人员总数75%的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加。
1、参保对象为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起保日30天后(意外计划10天)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在2个月内参保。
保障责任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生殖器官癌是指:子宫癌、子宫颈癌、输卵管癌、卵巢癌、阴道癌和外阴癌)。
1、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日起180天内身故或致残;
2、被保障人因意外火灾造成本市范围内家庭房屋财产、生活必需品损失。
1、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日起180天内身故或致全残。
2、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申请领取全残保障金前,须到本会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程度。
保障利益
医疗互助保障金每份10000元,累计最高30000元(3份)。
1、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医疗互助保障金为5000元;累计最高1.5万元(3份)
2、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不包括原位癌)医疗互助保障金为10000元,累计最高3万元(3份)。
1、意外身故保障金或全额伤残保障金每份为10000元,累计最高为30000元(3份);
2按意外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障金;
3、火灾损失最高给付保障金10000元(含“综合保障计划”,且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
意外身故保障金或全额伤残保障金每份为3万元,累计最高为30万元 (10)
注:此表仅供参考,具体见本会各保障计划条款或上网查询:www.shzbh.org.cn                                                        20144月版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类别
A
B
参保对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在职职工,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5%。在职职工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缴费金额
(每份)
男性195元;女性210元。每人限1份。
男性95元;女性110元。每人限1份。
保障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住院类”执行30天、“重病类”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类”无免责期。10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保障责任
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一)住院、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二、住院起付段补助金保障
免责期后医保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医疗费用,累计最高给付限额1000元。
三、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
免责期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给付每天60元补助金,累计给付限额10800元。
四、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五、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原位癌给付5000元保障金)。
六、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
 
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一)住院、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二、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原位癌给付5000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二)
类别
C
D
参保对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5%。在职职工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①属于“职保”范围的在职职工;
②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且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75%。从业人员总数在8人及以下的单位须100%参保。
缴费金额
(每份)
男性95元;女性110元。每人限1份。
男性95元;女性110元。每人最高可参保2份。
保障期限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住院类”执行30天、“重病类”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类”无免责期。10天宽限期内续保取消免责期。
保障责任
一、住院起付段补助金保障                        
免责期后医保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医疗费用,累计最高给付限额1000元。
二、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原位癌给付5000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
 
一、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
免责期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给付每天60/每份补助金,累计给付限额10800/每份。
二、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给付每份1万元保障金(原位癌给付每份5000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每份。
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每份。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每份。
 
注:1、参保单位在A类、B类、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最高可参保2份)。
2火灾损失最高给付保障金1万元(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且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
3、本表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保障计划条款,或上网查询:www.shzbh.org.cn                                                              2014年4月版


附件2
市职保会对口联系区县局(产业)工会一览表
 

序号
职保会工作人员
姓名、联系电话
对口联系区县局(产业)工会
1
骆英杰
(手机:18917613508)
长宁、杨浦、仪电、航天、中波、医务、临港产业、上实、公安、世博发展、锦江航运、国药、电器、申迪
2
张希凡
(手机:18917613513)
普陀、黄浦、嘉定、奉贤、金山、机电、化学、百联、电力工业、铁路、中海、华东民航、东航、机场集团、石化、经济系统、电力股份、农委、民政、监狱局、市级机关、华东空管、良友、水产
3
傅炳程
(手机:13301705793)
徐汇、静安、松江、华虹、电力建设、高化、商用飞机、三航、建设交通、建工、教育、科技、解放、文新、东湖、中建八局、申通、合作交流、国盛、东浩、化工区、城建、社会系统、城投
4
王丽雯
(手机:13917777739)
闸北、青浦、纺织、烟草、汽车、华东电力、港务、运输、上海电信、房地、海洋石油、地产集团、新闻出版、光明、移动通讯、水务、税务、华源集团、申能、兰生、联通、邮政、号百、通讯局
5
王立南
(手机:13671702434)
浦东、宝山、崇明、宝钢集团、东海救助、航道、远洋、交通港口、文广局、宝冶、新华社、海事、文广集团、体育、现代设计、宝建、久事、打捞、中铝
6
(手机:13816333763)
虹口、闵行、轻工、医药、船舶、长江轮船、绿化市容、金融、社科院、锦江、衡山、劳动保障、漕开发、华能、绿地、东方国际

市职保会发展部电话:63601545;63604018。
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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