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工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激励广大职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新时代工人阶级的自豪感和使命感,爱岗敬业、拼搏奉献,在推进宝山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根据市总工会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状(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于今年“五一”前夕,集中表彰一批为宝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本区依法注册或登记的实体实地型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章授予在本区依法注册或登记的实体实地型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中的中国籍先进职工。宝山区工人先锋号授予在本区依法注册或登记的实体实地型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等部门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市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不授予“宝山区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推荐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必须符合《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沪工总经〔2015〕218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各行各业。 (一)基本条件 推荐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民主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推荐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章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宝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且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宝山“两区一体化升级版”建设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2.在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推进“五违四必”、中小河道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障城市安全有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3.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4.在加大城市建设,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加强党的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7.在培育新动能,强化科技创新,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进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8.在服务“三农”,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9.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对口支援、扶贫、脱贫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荣誉基础 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状(独立法人单位)、宝山区工人先锋号(车间、工段、班组、科室)原则上从获得过各直属工会、系统单位先进集体称号的集体、区级及区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集体、区级及区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中产生。 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章原则上从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个人中产生,重点倾向于一线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三)其他条件 1.企业一线职工人均工资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未依法组建工会和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或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协商制度,或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当年不能参加评选。 2.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群体性事件、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或拖欠职工工资,或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参加评选。 三、评选名额 (一)名额分配 本次评选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开展,拟产生2018年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状、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章、宝山区工人先锋号共计130个左右(名额分配见各单位明细)。 (二)人员类型解释口径 1.企业一线职工是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2.企业负责人是指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3.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 四、评选组织 宝山区总工会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领导及协调,研究决定评选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五、评选程序 1.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状(章)、宝山区工人先锋号的推荐,由基层工会提名,经各直属工会同级党组织同意,召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和讨论通过,候选名单及事迹材料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相关材料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各直属工会根据评选条件对下级工会推荐的候选对象事迹材料进行审核,按分配名额确定初选名单; 3.对被推荐为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状单位和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中的企业负责人,由直属工会依照规定进行社会责任审查; 4.被推荐的集体、个人名单由区总工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各类先进名单并组织公示。 六、评选要求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状(章)、工人先锋号的评选,严格评选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在各基层单位公开评选条件、程序、办法,所有候选对象须由所在单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荐。 (二)各单位要在评选对象中注重培育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及其职工,女性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农民工从业集中的区域和行业,要重视推荐优秀农民工。各街镇园区推荐对象中总体非公比例不低于40%。 (三)申报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状(章)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经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需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凡推荐对象弄虚作假、隐匿或谎报身份等行为被查实的,将一票否决,取消推荐资格。 (四)推荐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群众公认。各级工会要对推荐评选对象层层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推荐候选对象的材料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五)在公示期间,对候选对象情况有举报反映的,所在直属工会须认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且经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区总工会;凡一时无法查清的,将取消候选资格。 七、其他说明 1.基层工会于2018年4月13日开始在本单位对五一劳动奖状(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及事迹材料进行公示,直属工会将预报汇总表(附件8)电子版报区总工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属工会于4月20日前,按照填表要求将公示结果报告、登记表、其他相关表格及事迹材料并附电子版交区总工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评选通知及附件,在宝山区总工会网站公告栏下载,不得对各类表格进行改动。 3.简要事迹材料(300字左右,填在表内),另附1500字左右详细事迹材料,要以数据和典型事例反映被推荐者在2017年度取得的成绩和做出的贡献,内容要真实,体现先进性。 4.区总工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窦能 谭峭燕 顾扬波 联系电话:56846867 联系地址:宝山区牡丹江路1188号308室 邮编:200940 电子邮箱:办公业务网 附件下载:宝山区五一评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