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些地区因中小企业关闭、迁移、停产停业等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时有发生,个别企业甚至发生职工聚集、堵门、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下发了《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化解企业劳动关系矛盾工作的通知》(沪委办[2011]108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和区处置突发性、群体性应急方案要求,区总工会就做好化解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挥工会组织网络优势,加强信息梳理排摸 要密切关注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情况动态,各街、镇总工会,园区工会及国资委工会要以企业工会为主渠道,加强与基层工会主席的联系,加强与劳动保障协管的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各开发区工会要深入了解把握本开发区所有注册及落地型企业的劳资关系动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所属街道、镇、园区总工会。进一步发挥工会“连心卡”作用,拓宽工会与职工的联系渠道,做好职工队伍思想状况的分析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和措施,确保职工队伍稳定。重点要关注面临关闭、迁移、租赁到期、社保政策调整、使用外省市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及经营困难的企业。 区总工会建立了主席室联系基层工会制度和信息传递机制,成立了以主席为组长的宝山区总工会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导小组,制定了《宝山区总工会关于积极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工作意见》。各直属工会涉及职工维权维稳工作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工会主席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认真落实区总工会与各基层工会纵向信息通道和各企业工会有情况及时上报的信息报告网络体系,根据区总工会下发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各直属工会要坚持每周五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零报告),重大事件及时报告,确保工会系统信息做到迅速快捷报送。 二、完善健全各项制度建设,提高调处能力 区域内企业发生群体性劳资矛盾的,各街、镇总工会和园区工会组织要与企业工会一起积极参与处置,做好职工情绪稳定工作,及时了解职工诉求,引导职工依靠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消除误解,依法合理达成共识解决矛盾。对于劳资双方有分歧的问题,工会要积极协调人保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解答,并可以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落实工会主席接待日、现场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街镇优势,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推行顾村镇、月浦镇、罗店镇总工会的经验,工会主席坚持在一线,及时发现摸清情况,现场处置化解劳资矛盾,引导职工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通过简易调解程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进一步建立健全区总和街镇园区上下联动调解机制。区总工会和各街镇总工会,园区工会都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地区调解组织灵活简便的特点,做到“关口前移”,把好劳动争议调处的第一关,进一步扩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的受理、处理数量,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三、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用,及时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 各街镇总工会、园区工会对区域内企业出现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有效地就地解决矛盾,避免越级上访和过激行为的出现。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资纠纷,工会要积极配合街镇、园区党政领导第一时间到现场了解情况,如有必要,可由街镇、园区联席办通报区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办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理有关事件。 相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专项检查,各街镇总工会、园区工会及国资委工会要派人参加,并认真做好记录,梳理有关信息和问题。对于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组织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进行沟通,努力把劳资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