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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
作者:[宝山区总工会] 阅读数: 日期:[2012-4-19]

 

   为进一步增强工会基层组织的活力、健全工作机制和创新工作载体,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整体工作水平,全面落实中国工会十四大和上海市工会十一大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要求,上海市总工会就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以下简称建家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深入开展建家活动是工会服务于大局工作的需要。上海面临的新一轮发展,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工会基层组织中深入开展建家活动,将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更好地把工会履行维护的基本职责和坚持发展这一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深入开展建家活动是全面提高工会基层组织工作水平的需要。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组织重要的基础,工会的各项工作要通过工会基层组织来落实,工会的作用最终要通过工会基层组织来体现。在工会组建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前提下,全面提高工会基层组织的实际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工会基层组织在“改革、稳定、发展”中的作用,是上海工会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在工会基层组织中深入开展建家活动,把建会建制与建家有效的结合起来,把建家活动作为工会的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能进一步推进工会基层组织的组织健全、工作规范、工作创新、作用发挥和全面提高工会基层组织的工作水平。
  二、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国工会十四大和上海工会十一大精神,紧紧围绕上海新一轮发展的战略目标,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依法规范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把工会的重点工作落实到基层,不断增强工会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全面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水平,促进上海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原则:
  1、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中心,促进发展,正确把握开展建家活动与推进本单位建设发展的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2、突出维护的原则。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推进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3、服务群众的原则。工作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倡导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把职工群众的需要,作为建家活动的重要内容。
  4、创新发展的原则。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尊重基层的实践,不断赋予建家新内容,拓展新领域,注入新活力。
  三、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目标:通过建家活动,努力把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维权到位、运作规范、开拓创新、作用明显和深受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新组建的工会基层组织要在一至二年内争取建成合格职工之家;五年内,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累计数要分别达到1000家和100家。
  (二)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基本要求:
  1、工会组织健全,职工基本入会。
  依法组建工会,自觉维护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始终保持工会组织网络的健全,所属基层单位要基本建立工会组织,并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等工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和基层工会的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配好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工会工作人员。
  重视发展工会会员和会员管理工作,积极吸纳各种用工制度的职工群众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凡是在本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职工都要吸纳入会。
  2、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作规范。
  (1)建立完善平等协商、工资谈判、集体合同制度。定期举行平等协商和工资谈判。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劳动争议能依法妥善解决。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对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和职工认可率比较高。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建立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各种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律规定的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并切实发挥作用。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并坚持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制度。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和监事能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实行厂务公开、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制度。
  非公有制单位要积极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实现形式。
  (3)建立完善工会互助补充保障制度。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职工呼声,关心职工疾苦,积极开展帮困送温暖工作。在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积极参加工会兴办的多层次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障计划、开展企业内部职工医疗救助工作。要特别关心困难职工在生活、就业和再就业、子女教育、就医等方面遇到的暂时困难,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
  (4)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贯彻“科教兴市”方针,开展职工“素质工程”,创建学习型组织,保证职工每年有一定的时间接受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科学文化水平和生产劳动技能,维护好职工的发展权。
  要积极开展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的工作,做到制度保证、计划落实、重点突出、形式多样,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
  (5)建立完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协助和监督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各项法律法规。
  (6)建立完善工会内部管理制度。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活动正常,成效明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按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会基层组织的主席、副主席原则上应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积极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会员(代表)的作用;收好、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职工小家建设工作扎实、规范。
  3、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要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创造发明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深受职工群众欢迎的文化体育活动。
  4、工会基层组织建家活动要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充分体现与时俱进。在加强工会各项基础管理、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努力为职工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同时,要注重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
  5、非公有企业开展建家活动要从自身特点出发,把“双爱双评”活动与建家活动有机统一起来,逐步提高建家水平。在建家基本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上,可以与国有企业有所区别,形成特色。
  6、工会基层组织在深入开展建家活动中,要做到工作重心下移,切实抓好分工会和工会小组建设“职工小家”的活动,夯实建家的基础。
  四、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
  (一)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入开展建家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建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建家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由分管主席负责、组织部门实施、相关部门参加的建家工作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有关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继续发挥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一手抓巩固和发展建会成果,一手抓深入开展建家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水平。
  (二)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力求建会活动获得最大的实际效果。要根据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和不同工会组织形式,给予分类指导,在建家工作内容要求、考核标准和考核条件上,可以有所不同,既要对工作细化、量化,又要便于操作和给基层工会留有创新发展的空间,追求工作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三)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建家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工作考核。
  1、本市创建“职工之家”原则上分为“合格职工之家”、“区县局(产业)先进职工之家”、“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四个层次。
  (1)“合格职工之家”由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市总工会的要求,组织考核验收。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市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合格职工之家”证书。
  “合格职工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
  (2)“区县局(产业)先进职工之家”每两年考核评比一次。具体考核评比内容、标准和方法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自行决定。
  “区县局(产业)先进职工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
  (3)“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实行申报制,每两年考核评比一次,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
  “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市总进行督查。
  (4)“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每五年评比一次。由市总工会按照全总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和区、县、局(产业)工会共同负责,以市总工会为主。
  2、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已获各项荣誉称号的基层工会日常管理工作,要有计划的组织经验交流、工作考察,以促进建家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勇于开拓创新和与时俱进。
  3、对已获“合格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工会,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按照最新的建家条件、建家标准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的予以保持荣誉称号,对复查验收中发现严重问题的,撤销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4、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工会,可以按照全总的规定,随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四)各级工会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深入实际,贴近职工,要把职工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建家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建家活动常建常新。要认真总结并及时推广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先进经验,加大对建家活动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建家活动深入开展。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工会基层组织的活力。
  (五)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展建家活动的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和指导工会基层组织开展建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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